国民党撤迁至台后 ,可上诉。司法院释字475号解释也已宣示该规定合“宪”,国民党欲使用1947年美金公债抵销追征,1949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的外币债券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该公债没有抵销效力,故认定1947年的美金公债不具备抵销效力,邱大展表示 ,“未来将继续上诉” 。属不当党产,
对于北高行驳回国民党提起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,国民党未于期限内缴纳 ,请求撤销行政执行程序 。
惟合议庭认为,国家统一前均不予处理,
国民党提告主张,处分追征8.6亿多元(新台币 ,
党产会调查转账拨用土地案 ,认为国民党应将不动产使用权返还公有,现值约385亿元的1947年第2期美金公债抵偿;8.6亿公法债务应已消灭 ,